優化IPO市場定價及發售機制 增強香港資本市場競爭力
2025年4月 撰文:鄺正煒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長
為鞏固香港作為全球領先集資中心的地位,有需要加強首次公開招股(IPO)的定價和發售機制,以確保上市制度與時並進及滿足市場的需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建議對IPO市場定價流程及公開市場的監管框架進行全面改革,以提升其上市機制對現有及潛在發行人的吸引力和競爭力,進一步加強香港上市證券市場的競爭力。筆者支持將初始公眾持股門檻以層級式分為4級處理,惟不同意把靈活定價機制的上調幅度定於10%,因為此舉或令散戶投資者需要承擔更高的入市價格,加劇上市後的波動性。建議上調幅度不應超過5%,並制定保障散戶投資者的措施,如實施退款機制、推出保證散戶投資者分配股份份額制度等。
筆者同意在計算新上市證券的公眾持股百分比時,一般只使用該類別證券的總數計算,將無助於建立香港公開交易市場的證券排除在外,亦認同計算公眾持股量百分比的基準。而聯交所建議以層級式初始公眾持股量門檻,取代現有僅以100億上市時預期市值作分界線的最低初始公眾持股量門檻,這是一個好的建議,而且A、B、C、D 4個分級門檻的設定亦屬合理,不但可向上市申請人對上市時須達到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要求提供準確性,而且更貼近國際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另外,發行人在上市後應給予靈活度,能以低於上市時的規定水平維持其公眾持股量,但建議設定持續公眾持股量最少須佔5%作為底線。若一間公司選擇上市,必須考慮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鑑於聯交所的新建議已把公眾持股量門檻降至最低5%,若相關水平的公眾持股量未能維持,則可能會危害公眾投資者的利益,聯交所亦應可勒令其停牌。一旦因相關問題而被停牌,亦會剝削股東的交易權利。
同時,筆者不同意在香港建立場外交易市場,一是交易欠缺透明度;二是公開交易市場已可讓上市公司進行主板交易及交錯式證券交易等工作,故設立場外的平行市場並無任何實際益處。若允許建立場外交易市場,亦會與聯交所新建議的公眾持股量門檻產生衝突。
再者,筆者對建議的初始自由流通量門檻有所保留,僅同意佔尋求上市的相關股份類別的數目10%或以上。聯交所已建議就初始公眾持股門檻及持續公眾持股量設立新規定,不建議制定更多的額外監管,否則會大大減低在香港上市的吸引力,不利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就修改現行靈活定價機制以新增上調定價靈活性方面,同意允許上市申請人在招股章程發佈後上調及下調最終的發售價。不過,相對於建議中的上調幅度10%,建議除非有獨立估值基準證明其合理性,否則應限制 IPO 最終發行價的上調幅度不超過5%。若容許上調幅度達10%,散戶投資者將需要承擔更高的入市價格,加劇上市後的波動性;發行人或承銷商也可能因而上調定價,對沒有定價能力的散戶投資者造成不相稱的負面影響。同時,建議在靈活定價機制之下,制定保障散戶投資者的措施,例如實施退款機制、推出保證散戶投資者分配股份份額制度等。
優化IPO市場定價流程及修訂公開市場的規定,可望提升香港作為開放及透明度高的市場聲譽,增加對全球發行人及投資者的吸引力,故有必要改革IPO市場定價流程及公開市場的監管框架,進一步增強香港資本市場的競爭力。期望聯交所改革制度的同時,亦不要過份監管,並須考慮在發行人的靈活性與投資者公平參與之間取得平衡,以維持香港交易所作為全球 IPO 樞紐的地位。
為鞏固香港作為全球領先集資中心的地位,有需要加強首次公開招股(IPO)的定價和發售機制,以確保上市制度與時並進及滿足市場的需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建議對IPO市場定價流程及公開市場的監管框架進行全面改革,以提升其上市機制對現有及潛在發行人的吸引力和競爭力,進一步加強香港上市證券市場的競爭力。筆者支持將初始公眾持股門檻以層級式分為4級處理,惟不同意把靈活定價機制的上調幅度定於10%,因為此舉或令散戶投資者需要承擔更高的入市價格,加劇上市後的波動性。建議上調幅度不應超過5%,並制定保障散戶投資者的措施,如實施退款機制、推出保證散戶投資者分配股份份額制度等。
筆者同意在計算新上市證券的公眾持股百分比時,一般只使用該類別證券的總數計算,將無助於建立香港公開交易市場的證券排除在外,亦認同計算公眾持股量百分比的基準。而聯交所建議以層級式初始公眾持股量門檻,取代現有僅以100億上市時預期市值作分界線的最低初始公眾持股量門檻,這是一個好的建議,而且A、B、C、D 4個分級門檻的設定亦屬合理,不但可向上市申請人對上市時須達到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要求提供準確性,而且更貼近國際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另外,發行人在上市後應給予靈活度,能以低於上市時的規定水平維持其公眾持股量,但建議設定持續公眾持股量最少須佔5%作為底線。若一間公司選擇上市,必須考慮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鑑於聯交所的新建議已把公眾持股量門檻降至最低5%,若相關水平的公眾持股量未能維持,則可能會危害公眾投資者的利益,聯交所亦應可勒令其停牌。一旦因相關問題而被停牌,亦會剝削股東的交易權利。
同時,筆者不同意在香港建立場外交易市場,一是交易欠缺透明度;二是公開交易市場已可讓上市公司進行主板交易及交錯式證券交易等工作,故設立場外的平行市場並無任何實際益處。若允許建立場外交易市場,亦會與聯交所新建議的公眾持股量門檻產生衝突。
再者,筆者對建議的初始自由流通量門檻有所保留,僅同意佔尋求上市的相關股份類別的數目10%或以上。聯交所已建議就初始公眾持股門檻及持續公眾持股量設立新規定,不建議制定更多的額外監管,否則會大大減低在香港上市的吸引力,不利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就修改現行靈活定價機制以新增上調定價靈活性方面,同意允許上市申請人在招股章程發佈後上調及下調最終的發售價。不過,相對於建議中的上調幅度10%,建議除非有獨立估值基準證明其合理性,否則應限制 IPO 最終發行價的上調幅度不超過5%。若容許上調幅度達10%,散戶投資者將需要承擔更高的入市價格,加劇上市後的波動性;發行人或承銷商也可能因而上調定價,對沒有定價能力的散戶投資者造成不相稱的負面影響。同時,建議在靈活定價機制之下,制定保障散戶投資者的措施,例如實施退款機制、推出保證散戶投資者分配股份份額制度等。
優化IPO市場定價流程及修訂公開市場的規定,可望提升香港作為開放及透明度高的市場聲譽,增加對全球發行人及投資者的吸引力,故有必要改革IPO市場定價流程及公開市場的監管框架,進一步增強香港資本市場的競爭力。期望聯交所改革制度的同時,亦不要過份監管,並須考慮在發行人的靈活性與投資者公平參與之間取得平衡,以維持香港交易所作為全球 IPO 樞紐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