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改會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之建議 黃偉雄會長

2021年6月
撰文: 黃偉雄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長

現時除了香港及新加坡外,全球所有其他主要仲裁地如倫敦、巴黎、紐約等,都准許律師就爭訟法律程序向當事人提供部分或全部形式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而新加坡亦已對是否引入按條件收費協議進行公眾諮詢,若新加坡最終引入按條件收費協議,香港將會是唯一不准許與仲裁結果有關收費架構的主要仲裁地。為使香港維持全球頂尖仲裁地之一的地位,本會支持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建議的三種收費協議架構,以保持香港的競爭力。

在按條件收費協議下,本會同意為可討回的成功收費設定上限,並建議上限為正常訟費的100%。由於律師在法律程序中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師方可獲支付成功收費;或律師在法律過程中按慣常收費率或折扣收費率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則加收成功收費。

本會同意准許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即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律師方收取的費用是參照法律程序的結果計算,例如按所獲判給或討回的數額之某個百分比計算。本會認為除了直接鼓勵律師為當事人討回最大得益外,有機會引起的利益衝突範圍相對較小。本會認同應為當事人須向其律師支付的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設定上限,並建議上限定為50%。本會亦同意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或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容許律師或當事人有權在仲裁結束前終止有關收費協議的原則,不過期望當局立例規管時,應訂立相關機制及標準,訂明欲終止協議的一方,須有充分及合理理由,才可以單方面終止協議,以減少屆時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本會同意應准許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律師可按折扣聘用費,隨着案件進行而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確保就需要長時間處理的事宜而言,事務律師可以持續獲得金錢進賬,令接辦有關案件更加可行。為保障律師得到應有報酬,本會認為有關規例可訂明,如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少於可追討訟費的上限款額,律師有權保留不可追討訟費的上限款額,而非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而即使申索失敗,當事人只收取少量財務利益,而未能討回其訟費,律師亦有權收取正常時間成本的30%作為提供服務的報酬。

本會認為不論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申索人均毋須通知答辯人及仲裁庭。律師與客人的協議屬私人協定,選用何種方式協議均不會影響仲裁進行,除非涉及第三方資助,受條例限制,才需要通知答辯人及仲裁庭。

雖然香港原則上可以就人身傷害申索提交仲裁,但人身傷害申索不同於商業糾紛,不適合以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進行申索。同時為避免部分律師以不良手法獲得好處而令當事人蒙受不利,如提出代表意外受害人,以換取可觀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作為回報,期望當局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人身傷害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