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有關法團身份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之建議 黃偉雄會長

2020年7月9日
撰文:黃偉雄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長

為提高香港市場競爭力,香港交易所繼2018年引入個人股東的「同股不同權」(WVR)架構後,今年再度建議將同股不同權擴展至企業。專資會支持在有充分保障制度下,擴大聯交所現行的不同投票權制度,容許法團股東享有不同投票權,同時期望聯交所考慮並放寬部分限制,吸引更多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來港上市,提高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本會建議考慮放寬法團身份的不同投票受益人必須是合資格實體或合資格實體的全資附屬公司的規定,適當擴闊至合適比例,以平衡靈活性及嚴謹性。

關於規定法團身份不同投票權受益人須擁有上市申請人至少30%的經濟利益,本會建議由至少30%改為15%,以免削弱香港競爭力。

建議若董事會有意向法團身份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發行股份,須規定所有股東均可認購,而就所持股份的最高不同投票權比例方面,建議最高比例不超過10 倍。

對法團身份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規定,專資會同意規定其要透過上市申請人納入生態圈中證明貢獻,方合資格享有不同投票權。至於有關的規模,專資會建議聯交所先落實施行,其後定期檢討成效及運作情況,再審慎研究會否考慮降低市值門檻。

建議除了參照現行認可的「合資格交易所」名單外,亦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當中的合作國家及地區,包括內地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擴闊「合資格交易所」的定義。

另外,本會同意應設日落條款,並建議將不同投票權有效期縮短至不多於5年,法團受益人所持有的不同投票權在到期後,可經獨立股東批准而續期3年。至於重續次數應否設限,建議於數年後或合適的時候重新複檢。

專資會認為聯交所的諮詢文件中不少規定門檻甚高,建議可放寬部分對法團身份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在集團內地位、規模、性質等的限制,期望吸引更多公司來港上市,為香港資本市場注入新動力。